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
图书馆VIP心理委员联合会(以下简称“心理委员联合会”)是各班级在岗心理委员组成的、以朋辈互助为主旨的学生组织。
第二条
心理委员联合会的宗旨是联合心理委员积极朋辈互助,促进同学因为自助而成长,因为互助而快乐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三条
心理委员经班级遴选(遴选标准见附件一),心理教育中心考核聘用上岗,初聘期一年。全体在岗心理委员均自动成为心理委员联合会会员。
第四条
会员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心理委员的,须报心理教育中心批准,心理委员联合会备案后自动退出心理委员联合会。
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
第五条
会员权利:
(一)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会员在心理委员联合会内享有平等权利;
(三)会员有对心理委员联合会工作提出批评、意见与建议的权利;
(四)会员有权参加心理委员联合会组织的活动;
(五)心理委员举办活动有权得到心理委员联合会的合理支持;
(六)会员有参加心理委员联合会举办的各种培训的权利;
(七)会员享有对心理委员联合会工作的监督权。
第六条
会员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、心理委员工作职责(见附件二)及心理委员联合会工作规范;
(二)认真完成心理委员联合会共同承担的工作;
(三)积极主动参加心理委员联合会的各项活动;
(四)各班心理委员组织的所有活动必需报心理委员联合会备案,举办规模较大的活动,要心理委员联合会协助的,须报心理委员联合会审批;
(五)自觉维护学校及心理委员联合会声誉,积极为心理委员联合会的发展出谋划策。
(六)除因毕业原因外,不再担任心理委员时,须将继任心理委员信息上报心理教育中心、心理委员联合会备案。
第四章 组织结构
第七条
心理委员联合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设会长1名,常务理事若干名,人员分布原则为每学院(直属单位)至少1人,以上人员共同组成心理委员联合会理事会。
第八条
(一)心理委员联合会自成立之日起召开会员大会,由各学院(直属单位)心理委员推举出本学院(直属单位)常务理事人选;之后,需换届常务理事推荐下一届本学院(直属单位)理事至理事会,经考核投票超过在任理事半数以上确定新理事人选;
(二)会长自心理委员联合会成立之日起经自荐或他人推荐,从常务理事中选拔,并经过投票产生;继任会长由现任会长推荐或在任理事会成员推荐投票产生;
(三)理事会成员产生之后上报校心理教育中心备案,任期一年,可连任,最多连任三届。
第九条
(一) 理事会讨论表决心理委员联合会各项重大决定,并对各学院年度工作进行考评;
(二) 常务理事(职责)应掌握本学院(直属单位)所有心理委员(包括在岗与已卸任的)具体情况,负责联系组织本学院(直属单位)心理委员,并做好其与心理委员联合会的沟通协调工作;
(三)常务理事(职责)应主动组织本学院(直属单位)所有心理委员积极参与校级心理教育主题活动,如每年的5·25心理教育主题活动、新年祝福活动,以及新生心理委员的系列培训工作;
(四)常务理事(职责)每年度收取并审核本学院(直属单位)各班心理委员工作自评表(见附件三)后,填写学院(直属单位)心理委员工作自评表,理事会每年度在心理教育中心监督指导下对各学院(直属单位)的心理委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(见附件四)。
第五章 活动的申请与实施
第十条
本章所指活动是班级心理委员或心理委员联合会组织,面向广大师生,与心理教育有关的活动。
第十一条
活动需先行填写心理教育活动申请表(见附件五),班级活动申请由学院(直属单位)常务理事初审,学院(直属单位)活动申请由会长初审合格,最后均须上报心理教育中心审核批准实施,联合会活动直接填表后上报心理教育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。
第十二条
会长负责监督活动财务管理工作,经费支出须经会长和一名常务理事共同签字,并上缴相应票据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三条
本规范最终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图书馆VIP心理委员联合会所有。